银行卡成诈骗工具 法院判卡主赔偿八成损失

2022年11月26日,周某某在某网络平台办理“存款业务”,对方客服承诺一个月后本金及利息会自动转入账户。周某某按要求向朱某的江苏银行账户汇款2万元。随后,平台无法登陆,客服也失联,资金去向不明。
周某某遂以电信诈骗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报案。土门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,确认已穷尽侦查手段,无法锁定诈骗嫌疑人,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追赃追回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朱某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,客观上助长了诈骗行为,构成侵权,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考虑到周某某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,法院酌情判定朱某承担80%赔偿责任,共计1.6万元。至于利息请求,由于双方无约定,法院不予支持。朱某未到庭应诉,法院依法缺席判决。
最终判决:
一、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某1.6万元;
二、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求。